美容店当学徒,老板还问你要培训费? 案情回首:2018年底,原告宁夏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签订《培训协议》一份,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美容养生技术培训,被告向原告支付培训费9800元,双方同时就权利义务、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。条约签订后,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技术培训,推行了条约义务,但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培训用度。经原告多次催要,被告拒绝推行付款义务,故原告起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剃头现:原、被告签订的《培训协议》经银川市兴庆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,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培训协议,但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,被告在原告处系边做学徒边事情。期间,被告接受原告治理,其事情由原告摆设,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门,同时,原告向被告密放劳动酬劳,故原、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。
因此,法官经审理后认为,原、被告之前并非原告主张的培训服务条约纠纷,而是劳动条约纠纷,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法官寄语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划定,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。
一般情况下,用人单元会对劳动者举行一定的岗前培训,先培训后上岗的,培训期间应当视为双方在推行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。撰稿人:赵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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